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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钓鱼饵料被曝非法添加安眠药地西泮,律师质疑:垂钓业不应游离在食品安全监管之外,时长共1分42秒)
钓鱼饵料被曝非法添加安眠药地西泮,律师质疑:垂钓业不应游离在食品安全监管之外
只需少量投入水中,鱼儿便疯狂咬钩——6月12日,澎湃新闻曝光了钓鱼圈热销的一种强效窝料被非法添加地西泮,并揭露了一个横跨生产、流通、销售全链条的非法产业:上游工厂日产10吨含地西泮的打窝颗粒,下游通过线上线下渠道销往全国,而最终被钓起的含药鱼类,可能已端上普通消费者的餐桌。
这起事件的曝光,将一个长期被忽视的监管盲区推到了公众面前:当休闲垂钓与食品安全发生交叉时,现行法律体系应当如何回应?垂钓场中的水产品,是否应当被纳入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?

钓鱼窝料
正好卡在监管的真空地带
地西泮,俗称“安定”,属于被严格监管的第二类精神药品。根据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》(GB 31650-2019),地西泮在所有食用动物可食用组织中“不得检出”。这意味着,只要水产品中检出地西泮,无论浓度高低,均属不合格产品。
农业农村部发布的《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》(2025年版)也明确规定,地西泮未经国家水产养殖用药审查批准,在水产养殖、运输、暂养、加工全流程中严禁使用。地西泮虽然在《中国兽药典》中有收录,但其批准的使用对象仅限于畜禽动物——用于镇静、保定和癫痫发作处理等,并非长期用药。
北京盈科(上海)律师事务所谢松律师指出,如果将地西泮添加在水产动物饲料中,应当属于违反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九条规制的“使用目录外物质生产饲料的”行为。情节严重的,还可能触犯《刑法》第一百四十条“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”。
但是,由于钓鱼饵料目前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及法规,是否应当属于农业农村部门和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》管理范畴,法律上仍存在争议。
首先,2022年6月23日《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对钓鱼饵料类产品定性问题的函》农牧便函〔2022〕483号明确,钓鱼饵料类产品是以吸引鱼类靠近、从事垂钓等活动为主要目的,不是以满足动物生长需要而向其提供食物为目的。因此,钓鱼饵料类产品不符合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》对饲料的定义,不属于饲料监管范畴。

谢松表示,此为畜牧兽医部门对钓鱼饵料的解释,属于商洽答复类函件,仅代表畜牧兽医局的意见,法律效力上不属于具有“普遍适用、反复约束全社会”特征的规范性文件。
但是,早在2015年,原农业部发布的水产行业标准SC/T5061-2015《人工钓饵》,明确了人工钓饵的技术标准,其成分、卫生指标、保存、运输等技术指标引用的规范基本是国家饲料标准。同时明确钓饵要切实保障人体健康,也就是钓饵属于可能进入到人食用农产品环节的投入品。因此,对于人工钓饵的定义,目前没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,对其进行明确。
法律层面的定性不清晰,也导致执法层面的困难。问题出在窝料本身——它不叫饲料,不叫兽药,没有原料目录,没有明确的管理法规,也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。在现行的农业投入品管理框架中,饲料归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》管,兽药归《兽药管理条例》管,而垂钓饵料添加了地西泮后,恰好卡在两套体系的缝隙里。谢松将其概括为“三不管”地带,但其确确实实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。
《渔业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“禁止违规垂钓”,说明垂钓行为是纳入《渔业法》管理范畴的,是一种渔业行为,因此垂钓饵料应当按照饲料管理。
从水产养殖行业的角度来看,这种监管缺位造成了一种实质上的不对等。合规养殖户从拿苗到出塘,要经过饲料备案、用药记录、出塘检测、合格证开具等一系列合规流程,而垂钓场放养的鱼不需要任何准入程序,钓获鱼却能不受约束地流入消费市场。“这对正规养殖户是不公平的。”谢松认为。

垂钓场
凭什么不是农产品生产者?
在水产品批发市场,或者在一些私人的垂钓场地里,商户挂牌声明“本店所售鱼仅用于垂钓、休闲娱乐,非食用”,是否就可以避开责任?
谢松认为,这是典型的“皇帝的新衣”——因为谁也无法保证,这些被客户钓走的鱼,最终不会被送到餐桌上。“商家说这鱼是用于休闲垂钓的,但来钓鱼的人是不是奔着钓来吃的?要么他自己吃,要么他给别人吃,但一旦涉及到食用,这是不是涉及到食品安全风险?这个鱼是不是就是农产品?垂钓场的运营方是不是属于农产品生产者?”
事实上,大多数垂钓场放养的都是草鱼、鲤鱼等标准食用鱼,几乎不会存在锦鲤、金鱼、龙鱼等观赏鱼。澎湃新闻调查也显示,这些被含地西泮窝料钓上来的鱼,有相当一部分可能流入市场,最终被普通消费者买回家中。当休闲垂钓在事实上已经构成一种变相的水产品供应方式时,法律不应该将其视为与食品安全无关的娱乐活动。

▲澎湃新闻记者曝光的加入了地西泮的钓鱼饵料
已有的执法案例,也印证了问题的存在——
2023年3月,杭州市临安区农业农村局对养殖户钱某某养殖的鲥鱼进行监督抽检,检出地西泮14μg/kg,复检40.3μg/kg。经查,钱某某通过垂钓或回购后再销售的方式共销售120千克,收入1680元。同年7月14日,临安区农业农村局依据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,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80元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2025年9月,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对养殖户李某销售的鳊鱼开展监督抽检,检出恩诺沙星残留超标(鳊鱼1#样品791μg/kg,5#样品643μg/kg,国家标准限量为100μg/kg)。经查涉案池塘对外开展垂钓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依据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七十一条第一项,责令改正,罚款1500元,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。
然而,上述两起案件中的处罚对象均为终端销售者或养殖者,窝料的生产源头始终未被追究。谢松认为,这还是因为在现行法律中,窝料生产者的责任边界是模糊的——“它不叫饲料也不叫兽药,很难用哪一部现行的法规去直接处罚一个窝料工厂。”

一条问题鱼流入市场
就会造成连锁反应
“你没办法区分这个‘钓鱼佬’钓到的鱼是卖的还是玩的,只要有一个人把钓获的鱼卖去菜市场,再被检出来地西泮,就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。”谢松提到了一种令人不安的连锁反应:食品安全始终牵扯着公众敏感的神经,消费者无法通过外观判断一条鱼是否含有药物残留。一旦信任危机蔓延,整个水产品行业都将受损。
基于这一判断,他提出了三点建议。其一,垂钓场应像养殖场一样,对售出或被消费者带走的鱼开具农产品合格证。根据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及配套的《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》,农产品从生产端开始应开具合格证,没有合格证的不允许收购。
其二,没有合格证的渔获,应被禁止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菜市场。“钓来的鱼可以到花鸟市场去卖,因为没有人去花鸟市场买菜,对吧?”谢松认为,垂钓用途的鱼如果想销售,可以转到花鸟市场等非食用渠道流通,但食用农产品流通的准入底线不能让步。
其三,也是最关键的一点:垂钓饵料的生产技术,本质上符合饲料的生产框架,应纳入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》的管理范畴。谢松建议参照《宠物饲料管理办法》的立法模式,在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》框架之下制定《人工钓饵管理办法》,即专门的下位法规范,明确人工钓饵按照饲料模式生产,并且制定允许使用的原料目录和禁止添加的物质清单,可以在钓饵原料中适当增加一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诱食剂,以满足垂钓者钓鱼上钩的需求
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,谢松表示,目前只能建议说“钓的鱼都不要吃。”但是,一个成熟的市场不该靠“消费者自律”来规避风险。如果窝料的原料和成分始终无人监管,那么即便处罚了100个窝料工厂,第101个还会冒出来。地西泮窝料事件已经撕开了一个口子,立法者和监管者有没有准备好补上这块拼图,才是真正需要回答的问题。
采写:南方农村报记者 黄旭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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